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北京市公租买卖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月2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枫竹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咨询:北京市公租买卖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公房买卖有哪些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手续有以下几个步骤,如下:

       1、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到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申请表和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2、交易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买卖双方达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有关材料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4、买方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5、买方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

       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房不是随便想卖就能卖的,公产房交易步骤必须要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准予出售。同时出售公房也需要办理复杂的出售手续,例如:填写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但是,这些手续都容易忽视,因此,如果您想出售公房或者是想购买将要出售的公房等问题,很有必要事先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竭力帮助您,解决您遇到的困难。
 

关键词: 房产律师 房屋纠纷 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拆迁补助 房屋租赁 房屋装修 房屋漏水 商品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小产权房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房屋买卖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钟波

钟波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