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在离婚时未进行处理,现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面临拆迁,已离异的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案情梗概】
小秦与小吴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单位考虑小秦一家人的住房情况,便分配了一套承租公房,小秦是承租人,一家三口的户口均在公房中。结婚十年后,小秦与小吴协议离婚,未对公房承租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小吴独自带着一岁的孩子搬出了公房。小秦后来又与小李再婚,两人居住在公房内,刚结婚半年,小秦查出患了胃癌晚期,查出患病不到一个月就去世了。小秦去世后,公房的承租人也一直未变更。2006年,小秦的公房面临拆迁。前妻小吴得知拆迁的消息后,考虑到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比较拮据,现小秦又过世了再无人分担抚养孩子的重担,小秦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第三条规定:“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第四条规定:“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