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宋某借用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房屋一套。此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78平米,总价款为250000元。2004年5月宋某又以刘某的名义与北京市建设银行昌平区支行以及开发商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150000元。刘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房屋交付以后,宋某一直居住。2007年,刘某将宋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房屋产权的确认一般以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一审昌平法院判决房屋归宋某所有二审改判,判决刘某享有所有权,宋某应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