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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手房买卖房屋有承租人拒绝搬出怎么办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王先生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房屋所有人李先生告知该房屋已经由张女士承租,租赁期限尚有四个多月。王先生认为房屋价格合适,有购买价值,即要求李先生通知张女士买卖此房一事,李先生按照王先生的意思通知了张女士。随后,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接着,王先生要求张女士限期搬离此房屋,但张女士拒绝搬出房屋,并声称自己有权继续租用该房屋。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出租人要卖掉房屋,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不想行使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是可以继续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租用房屋,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再结合王先生陈述的情况看,房屋前所有人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并通知了张女士;张女士并不想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那么该买卖对张女士发生效力。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时王先生并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搬离此房,也不能以其已成为此房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张女士有权要求继续租赁此房,直至租赁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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