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吴某系夫妻关系,周某从所在单位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0年4月在中间人的见证下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此房以高出购买价50%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并进行了公证。刘某将全部价款16000元付给周某后,周某将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刘某。刘某从2000年5月入住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但该房屋未过户至其名下。2007年全国各地房屋价格大涨,刘某要求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周某要求刘某再给付30000元,刘某未同意,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周某、吴某称诉争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后二人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吴某于2007年春节前后才得知共有房屋被周某卖掉,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其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案例争议较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周某、吴某的共有财产,但刘某从周某处购买房屋,系善意、有偿取得,有理由相信周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该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