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秦某为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但仅登记在妻子秦某一人名下。2002年秦某与第三人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后秦某以签订合同未经其夫刘某同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何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决秦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秦某未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无权单独处分,因此买卖合同无效。由于该房屋登记在秦某一人名下,买房人何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否为刘某和秦某共同所有,应当认定何某为善意第三人,但因何某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秦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