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 7月15日,原告张×与被告刘×,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对被告刘×经营的茶楼房屋进行拆旧装修,费用10万元包干,工程承包方式为全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双方结算时对原告所做增加工程的工程款的给付上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不具有装修房屋的资质。
【律师分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结算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绝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应参照合同价处理,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处理,如工程未完工或发生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计算工程款,也不排除委托评估方法来认定工程款,另外,在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工程造价成本之时,应允许按照造价成本鉴定结果来认定工程款,否则,恪守司法解释的做法无疑对实际施工人不公平,法院有理由也应当按照鉴定的造价成本对当事人利益衡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