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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30日上海天甲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与小L、小P两位外籍人士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附报价单,双方约定:上海天甲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为小P、小L所有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清包人工,合同价款为2万7千余元。工期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同时,双方约定了30%合同总价款即8千元左右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进驻施工,     2009年12月,小P在“水电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同月,小P与装潢公司又签署了“施工工期调整协议”,该协议约定竣工工期以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为准,施工工期不限,工期部分与违约责任部分不予参照,其他项目不变。2010年2月,装潢公司主体施工结束,等待房主自行安装项目结束后一并进行竣工验收。此时,小P与小L要求工人为其铺设地板,装潢公司未予答应。为此,小P于三日后换掉了门锁,拒绝天甲装潢公司继续为其施工,另行委托他人。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由于红星美凯龙的品牌效应,二人选择了上海天甲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为其装修。但小L从未在装修合同上签过字,合同上的签字系装修公司伪造。从一开始进场延期,到装修工人不专业、管理混乱,再至装修材料不知去向,最后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等等,整个装修过程装修公司一直期满二人。此外,天甲装修公司未涉及的项目累计1万7千余元,应在整个费用中扣除,且天甲装修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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