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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认为装修未按约进度施工是否有权单方停止其继承施工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上诉人孟广东与被上诉人装饰公司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对孟广东位于鹏程花园3期1号772室房屋进行装修,工程内容按合同所附施工项目表确定;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工期60天,即2004年9月10日至同年11月10日;合同价款为51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为开工前三日,支付35000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2000元,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支付4000元;孟广东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元,由于装饰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元;施工过程中,分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即(1)水暖、电工、瓦工;(2)木工;(3)油工,装饰公司应提前两天通知孟广东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合同签订后,孟广东于2004年9月9日支付装修费2万元。装饰公司按约定履行装修义务。同年10月14日,孟广东支付装修费5000元。同年10月16日,双方协商一致,就原施工内容增项、改项、减项部分进行了约定。


      2004年11月8日,装饰公司以“孟广东于2004年10月27日更换门锁使其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孟广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880元、承担违约金12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孟广东认可其于2004年10月20日更换门锁,同时孟广东以“装饰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拒不拆改,后擅自撤离,致使其寻找他人接续施工、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装饰公司返还未施工部分款项9000元、对已施工部分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900元、赔偿他人接续施工多支付的工程款损失5000元、赔偿租房损失1200元。    


      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受理此案后,于同年11月12日向孟广东释明,“因其换锁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为避免装饰公司工程进度无法确认,通知孟广东暂不能继续进行房屋装修”。同年11月23日,原审法院向孟广东送达“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孟广东于2004年12月2日上午9时到现场勘查装饰公司已完工程情况,如拒不到庭将视为孟广东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当庭陈述称其换锁后,另找他人接续施工,原审法院“现场勘查通知书”上诉人并未收到,因原审送达回证中记载上诉人拒收,且此通知下发时,上诉人室内装饰工程已完工了。    
 

      审理过程中,孟广东主张装饰公司为其屋顶花园搭建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鉴定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沈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因孟广东不能提供该屋顶建筑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建筑的证明材料,该鉴定部门未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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