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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在房屋装修工程中如何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中,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分为顺延与不能顺延工期,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有:(1)工程量变化或者设计变化的。(2)不可抗力。(3)定作人未按照装修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4)定作人未按照装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5)定作人同意延期的其他一些情况。工期不能顺延的情况有:(1)因承揽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2)因承揽人的原因造成质量存在问题返工的。
 

      判断工期延误的原因应当以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协议为准,由此确定双方的责任。例如,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工程内容,所有材料发生变化,相应的工程费、工期也要相应调整,此时需要签订《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书面依据,应注意保存装修合同文本、发票、收据、有关建筑材料的留存、取样,施工现场的拍照,防止口说无凭,造成纠纷。
 

      采取清包工方式的,由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装修质量、工期的,装修公司在发现后应当及时与定作人取得联系,告知有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返工、窝工费用由定作人承担,工期也应相应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向定作人报告,造成后续更大的损失,装修公司应当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如果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由于装修公司购买的施工材料等质量不合格延误工期的,定作人可以直接向装修公司追究由此产生的延期损失。装修公司主张责任在于供应材料的厂商的,让定作人自行向厂商追究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或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每延迟一日,按工程造价金额2%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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