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夫妇是从事住宅装修的个体包工头。2006年6月初,张某夫妇在为李某邻居家装修时,李某邀请张某夫妇为其住房进行装修。于是,当月底,张某夫妇便按照李某的要求列出了装修明细表,其中包括项目及价款等内容,预算造价为20565元。对于这一预算,李某认可后,在装修明细表上签了名。
之后,张某夫妇便着手施工,期间,李某向张某夫妇支付了15000元。当年8月初,装修工程完工,可任凭张某夫妇怎么催要余款5565元,李某就是不付。不得已,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和李某对簿公堂讨要欠款。
案件审理中,李某申请对讼争房屋的装修费用进行鉴定,但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原、被告间没有装饰合同、图纸,且装修清单规定的水电等隐蔽工程项目做法不具体,无法鉴定。鉴定未成,张某夫妇要求李某按约定偿付尚拖欠的装修费用5565元;但李某认为,本案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张某夫妇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合同应属无效。且张某夫妇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再支付装修费用。
【律师解答】
原、被告间达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李某应当支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