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的居民梁先生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我与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合同,对方要求我先交3000元定金。现在我对装修公司的设计并不满意,并且他们公司的预算也超出了我们之前约定的价格。我想解除合同,那我这3000元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答疑】
首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只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是合同签订前的必经程序,法律对此并未做强行性规定。如果对方必须以交定金为前提,那么房东也可以与装修公司就定金再何种情况下返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