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房产案件中,当事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什么时候能够判决。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关注这个问题,律师业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一个案件的审结代表着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完成,不仅关系其办案经验和数量的积累,而且也是一个律师在经济方面提升的依据,那么每当当事人要问及什么时候能够判决时,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法律规定作出回答,是否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还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
首先,被告不同意房产分割
房产案件的被告很多是占有房产的当事人,所以很多人不愿意将到手的财产分出去,因此会想方设法的拖延时间,例如,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然后要求移送案件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其次,被告拒不接收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
如果被告不接受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就得通过法院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而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再次,房产案件中财产评估的时间较长.
房产标的一般较大,那么如果双方对房产的价值打不成一致协议,那么就可能面临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过程,一般来说一套在北京房产的评估在一到三个月之间,但是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外省的应该还要更长一些,因为每个评估机构的业务多寡,评估师的素质也不一样,所以对此无法规定一个强制的时间评估机构必须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