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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被判为共同共有该房屋应由谁居住使用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上海宝山区大华路某号202室房屋是陈老先生夫妇买的产权房。当初,老夫妻从长远打算,为了规避遗产税,在登记房屋权利人时,他们将儿子小陈的名字也添了上去。儿子结婚后搬出了父母家。不仅很少与父母联络,而且开始追求奢侈的消费,透支银行卡、借高利贷、骗父母的钱,并多次到家恐吓父母。


       陈老先生夫妇只得选择报警,双方数次进入警署。去年底,在居委会、社区民警的调解下,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在上述房屋未出售前,儿子不得进入此住宅。
       但是,儿子依然要强行入住,今年2月底,儿子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父母都是房屋权利人,三人都应有居住权利。现被告不让原告居住,以致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该房屋居住。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共同共有系争房屋,但鉴于原被告之间矛盾尖锐,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入住,双方显然不适宜共同居住。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其精神和生活安宁出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入住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无法使用系争房屋,又无其他住房,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居住使用权作适当补偿,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补偿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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