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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应当向哪个法院审理再审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钟波律师来到右安门街道永乐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应当向哪个法院审理再审?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决定再审之后由哪一个法院审理的问题,做了有弹性的灵活安排:可以由决定再审的法院审理,可以由其他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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