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84岁的李淑英老太太,系原告梁玉敏(56岁)、第三人梁二敏(53岁)姐妹俩的母亲。李老太的丈夫梁春元在西城区真武庙地区承租了两间平房(系公房),一家人一直居住在此。
1982年4月,丈夫去世后李老太长期居住在平房,并帮小女儿梁二敏带大两个小孩。
1986年9月小女儿在新街口取得一套二居室房屋后搬走。
1987年12月,小女儿背着老母亲到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要求将2间平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自己,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便变更了承租人为梁二敏。后平房被拆迁,小女儿以承租人的名义获得36万元的拆迁款,也未给付李老太一分钱。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李老太和大女儿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变更公房租赁合同行为违法。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梁二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被告西城区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梁二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再次开庭后,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