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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手续有法定偷梁换柱怎能行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陈某向班车律师咨询了他遇到的这样一件事情。原来,村民陈某与村委会在2006年2月签订水库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1万元,承包期5年。2007年2月,陈某与外地人刘某签订转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从事养殖,刘某每年向陈交纳3万元,承包费仍由陈某向村里支付。后来,村委会知道此事后要求陈某改正,陈某拒不接受,村委会要求收回水库的承包权。刘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未经村委会同意转让水库承包经营权,其转让行为无效,村委会有权将水库承包经营权收回。


        【律师在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人经营,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签订转包协议,而刘某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但由于此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经村民会议同意,因此,转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未经村委会同意转让水库承包经营权,其转让行为无效,村委会有权将水库承包经营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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