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5月15日,普法班车开进彩虹城社区,社区林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件事情。过节期间,林先生看到某商场销售灭蚊蝇灯,售价58元,现场工作人员采取了散发、张贴广告等手段促销该产品,林先生当时觉得还不错,便一下购买了五台,安装在自己开的餐厅里。可在接下来几天的使用过程中,林先生发现,这灭蚊蝇灯并不像其广告宣传中所描述的那样,能“高效杀灭蚊蝇”,有时苍蝇贴着灭蚊蝇灯边飞过去居然都没事儿。结果导致餐厅里苍蝇横飞,顾客怨声载道。林先生也觉得自己上了虚假广告的当了。可当他到商场要求退货和双倍返还货款的时候,商场却认为:虚假广告是厂方做的,自己也是受害者,退货可以,但不同意双倍返还货款的要求。林先生认为:由于灭蚊蝇灯的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自己餐厅的营业状况,要求赔偿是理所应当,但又不知道如何与商场交涉,于是便向班车律师进行了咨询。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林先生在商场内购物,对于灭蚊蝇灯的促销活动是商场还是厂家所为一般无法辨识,因此有理由相信促销活动系商场所为。商场和厂家的促销活动都是为了扩大产品销售获取利润,双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场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促销活动,双方即构成了共同行为,无须区分该行为形式上以谁的名义进行或由谁具体实施。因此,如果灭蚊蝇灯经有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认定存在虚假宣传。当商场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促销时,不论该虚假宣传是否为商场所为,以及商场是否明知,商场均有义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林先生进行双倍赔偿,商场可以在对林先生赔付后再向厂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