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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被搜身心中冤屈何以伸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5日,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开展法律咨询,该小区王女士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她在超市经历的一件事情。2008年某日下午,王女士回家途中前往超市购物。进店时警报器鸣响,王女士停下来看了看便进去了,这是也没有保安上来询问。买完东西后,当王女士结完账出来时,警报器再次鸣响。在王女士感到意外的时候,几个保安人员走了过来,怀疑王女士身上藏有未经消磁的物品,便不由分说将其带入办公室,对其全身甚至内衣裤都进行了搜查,结果仍是一无所获,只好不了了之。回家后,王女士越想心里越难受。第二天,王女士便返回超市找到经理讨要说法,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交涉未果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到法院。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超市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搜身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人格尊严权,为王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班车律师代理了王女士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以口头形式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等405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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