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某小区,社区居民于女士来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她所在小区申请网络宽带受限的情况。原来,于女士家打算申请网通ADSL宽带业务,却被物业告知无法开通。原因是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预留搁置运行网通宽带业务服务器的区域,一旦业主需要宽带上网,则只能是申请与物业管理公司有合作项目的鑫通公司的宽带业务。但是,据于女士了解,小区里已经安装了鑫通宽带的业主普遍反映,该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上网状况不够稳定,而且速度相对网通的要慢很多。无奈之下,于女士只好求助律师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小区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网络宽带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运营商。鑫通公司联合物业公司限制业主选择网络宽带服务,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于女士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于女士还享有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作为业主,在这个问题的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再考虑到诉讼成本费用的问题,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就不是最经济有效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