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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式种地生产村委会解除合同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肖某向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件。原来,村民肖某与村里签订承包5亩耕地合同,由于承包期只有四年,肖某认为经常追加肥力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花费一定的金钱,使经营成本增加,便不再对土地进行投入。3年后,土地已经相当贫瘠。村委会发现此现象后即要求肖某停止掠夺式生产行为,并进行改正。但肖某不听劝说,未对土地施肥,又进行小麦播种,村委会见劝阻无效,解除了耕地承包合同,肖某以村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委会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肖某赔偿损失。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当事人(发包方)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本案中,肖某在承包耕地的四年内,未进行任何田间施肥,导致土地贫瘠,显然属于破坏或掠夺性生产经营,村委会有权对肖某进行劝阻。在劝阻肖某无效的情况下,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也是合理合法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村委会要求肖某赔偿损失的行为,也应当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判决肖某败诉,向村里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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