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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建房出租发包方有权追责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委会向班车律师反映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原来,王某系该村村民,自家有部分承包地位于四环附近,位置极具商业价值。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王某自去年未经发包方同意,更未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便对外以建宅基地为名,在承包地上盖起了二层小楼,并对外出租,半年即获租金10万余元。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知道后要求王某自己主动拆除私建的违章建筑,并对土地恢复原状。但是在和王某几次沟通后,没有任何效果,村委会要求强拆,王某口口声声要和“房屋共存亡”。该村委会便向班车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处理此纠纷,才能防止矛盾激化。


        【律师在线】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另外,承包方也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出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律师建议村委会通过调解途径解决此纠纷。


        最终,经调解,村委会同意不收回王某的承包经营地,王某同意自行拆除私建房屋,恢复土地农业用途,并将非法所得租金上交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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