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李某向班车律师咨询有关土地承包的问题。原来,李某承包了村里的5.4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6年,李某外出打工,把自己的5.4亩承包地转给同村的朱某耕种。1999年村里调整土地时,李某的5.4亩承包地被登记在朱某的名下,并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耕种至今。 2006年,李某回到村里要求朱某返还5.4亩承包地,遭到拒绝。李某到镇政府申诉。2008年2月,镇政府确认这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朱某。2008年12月16日 ,李某以镇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镇政府的确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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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只能进行调解,政府没有确认承包经营权的职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只有调解的权力,没有确认权属的权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它是一种合同授权。虽然村民有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和参与土地分配的表决权,但它只是一种资格权,并不是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要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和登记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实质是合同纠纷或合同侵权纠纷,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两种做法:对于“一地二包”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或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确定合同的效力,以确定经营权的归属;对于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