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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承包欠款如何清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一起向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件。2006年12月,三人共同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渔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伙三方每年向村里交纳承包费3万元,同时三人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方盈亏比例为张某占60%,王某占30%,李某占10%。三人承包后,第一年按期交纳了承包款,第二年由于管理不善,市场行情不佳,渔场处于亏损状态,到2008年,已经欠村里承包款5万多元。村委会多次催要,张某和李某说没有钱,王某说愿意承担从承包款的30%。2009年2月,该村村委会以张某等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承担两年的承包费6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等三人均有义务偿还村委会的承包款。因此,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6万元承包款,三人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在线】


         合伙承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作为承包方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承包的责任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在对外责任上,各合伙人均负有连带责任。在合伙承包人的内部责任上,按照他们之间的合伙协议上确定的份额进行分担,即实行按份责任。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人的外部责任,即三位合伙人对共同承包渔场的债务履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分析,三个合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所欠发包方的承包款的义务,即三人内部的责任约定只具有内部约束,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三人对村里的承包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合伙人所清偿债务超出内部约定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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