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张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张某是丰台某村的一女青年,2007年与外乡一个男青年陈某登记结婚,经过商量,其丈夫陈某同意到张家做上门女婿。可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不准张某的丈夫入户,理由是张某已经有一个哥哥,不能招上门女婿。2007年冬天,该村进行第三轮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时,收回了张某的承包地,并且要求张某将户口迁到其丈夫家去。张某向班车律师咨询,如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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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男方到女方家只需要男女双方协商好即可,村民委员会以张某有一个哥哥为由,不让张某的丈夫作上门女婿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同时,根据我国户口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张某的丈夫结婚后已经成为张家的成员,张家已经成为张某的丈夫的常住地,所以按照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张某的丈夫的户口完全可以迁到张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成为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依法分得承包地。
对于在张某结婚后,村委会收回她的责任田,不与其签订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同时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张某和其丈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非法剥夺、限制,张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