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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毁秧苗乡政府调解获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5日,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刘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刘某与该村在2006年12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八亩耕地,承包期为5年。2008年7月,乡政府准备在该村修建一个商业大厦,暗示村委会解除与刘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以便占用其承包的耕地,村委会即通知刘某因特殊情况要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刘某坚决反对,村委会称其有难处,要找就找乡政府,刘某迫于无奈,向县政府提出解决争议要求,此时,村委会已经派人强行毁掉了刘某新植的秧苗。刘某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据此,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方擅自收回土地,单方撕毁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解决争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发包方违约,要求发包方实际履行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村委会擅自解除与刘某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因此,刘某可以依法请求乡政府调解此事,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


        乡政府指出,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应解除刘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经调解,村委会向刘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并由刘某继续承包该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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