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7月18日,普法班车开进南苑乡某村,村民张先生向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时,咨询了这样一件事情。四年前,张先生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一块集体土地种植果树。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近日张先生发现地里的果树全部被人砍伐了,并且还重新种上了其他作物。眼看四年才长成的树躺在地上,张先生怒不可遏地去找对方索赔。对方以自己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有权处理自己土地上的一切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询问自己是不是该土地承包人,能否获得树木的赔偿?
[律师在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因为张先生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协议,所以他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
另外,《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权,也不能随意砍伐果林。《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尽管张先生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但是地上物是由张先生购买种植的果树,应当属于其私人财产。在果树被砍伐后,张先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