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8日,普法班车开进花乡某村,村民张大爷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心中尘封已久的疑问。原来,张大爷在1998年全国土地调整的时候,承包了村子里几亩耕地,并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同村村民李某要建房子需要占用其承包的耕地,张大爷说什么也不同意。但是在李某的活动下,村委会于是对其施加压力,张大爷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就这样李某在张大爷承包的耕地上建起了一栋三层的小楼,村委会让李某从别处调给张大爷同等面积的耕地。后来张大爷怎么也想不明白,而执意要求收回承包的耕地。针对这种过去了十余年的事情,张大爷非想弄个明白不可,于是来咨询班车律师。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根据张大爷反映的这样一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很少,国家对耕地的保护较为严格。该案情发生在1998年,应该适用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李某占用耕地建房并未履行该条规定的手续,未经过批准,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李某应退还耕地。
至于李某与张大爷调换耕地,实际上是张大爷、李某和村委会之间两个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都应采取书面形式,然而该案当事人只是口头约定,未形成书面协议,因而应属无效,张大爷仍享有对其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