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石榴园北里社区,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时,居民李大妈为其远在东北的侄子李某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李某的家乡东北松花江畔,1995年他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达100亩的荒山的合同,承包期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种植松树。至2009年大部分松树均已成林。2009年4月15日,李某与该村砖瓦厂商定,李某向砖瓦厂出售50棵红松,砖瓦厂向其交付5万元人民币。李某于4月18日开始在其承包的山上砍树。村委会闻之后前往制止,称李某无权砍掉承包山上的树木,要给予其处罚,李某表示不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李某补种已砍松树五倍的同类松树,并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对此结果,李某和李大妈感到诧异,便向律师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森林法》和有关的森林法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农民在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自己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农民自己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也允许折价转让。由此看来,农民能够在自己承包的山林里砍伐林木,但这种砍伐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森林法》规定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树、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本案中,李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植树木,对该批松树享有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采伐。但其采伐松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李某未经批准,即在自己承包的山林中擅自砍伐松树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