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承包期内变更合同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民俞某向班车律师开咨询自己遇到的难题。俞某系该村村民,2000年3月26日,其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俞某承包该村土地20亩,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00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3年,该村为响应国家政策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改造,此改造涉及该村35户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其中,涉及对俞某承包的20亩土地进行挖沟设渠。该村召开村民集体会议并作出调整决议,将该村所有的其它机动土地按照原合同确定的亩数发包给因改造土地而被占用原承包土地的该村35户村民,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同时村民集体会议还决定对该35户村民减收一定的承包款以弥补因地力下降给其造成对经济损失。
俞某认为其与某村签订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且其已在该承包土地上耕种了三年,而某村在没有征求其个人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调整土地位置,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已被变更,此系某村单方对合同的解除。某村认为其对该村所有的土地进行调整改造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而按原承包合同确定的亩数重新发包另外土地给包括俞某在内的35户村民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对原承包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实质并未改变。


        【律师在线】


        在本案中,俞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是指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但并不代表在该期限内村委会不得对该土地进行调整。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而占用俞某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挖沟设渠,使该土地无法继续进行耕种,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因而,该村村民委员会基于客观情况对土地承包进行调整,只要经过村集体会议同意,并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就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案中俞某此系某村单方对合同的解除,涉及合同的变更,从狭义方面理解,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内容。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案中对土地位置的调整,只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作出必要的修改,双方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并未因此改变,即本案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未改变。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案例分析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刘兴国

刘兴国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