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怡海小区,社区居民王女士向班车律师反映了自己购买手机的经历。王女士在2008年11月在一家手机经销店购买了一款新手机,发票、说明书一应俱全,除了一年的保修期外,经销商还额外赠送了三个月的保修期,王女士觉得真是不错。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使用了没有几天,就总是出现死机现象。王女士开始以为是因为电池的原因,但后来发现换了一块新的电池还是出现死机现象。王女士便拿去经销商指定的维修点去维修,但修好后不到一星期老毛病又犯了。至此,王女士怀疑是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致使自己整天修理,还耽误和别人的联系,就按照“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但是对方说如果退货的话,要从退款中按每天0.5%的比例扣钱,王女士觉得不合算,便要求换手机。经销商给了王女士一台备用机后留下了那台有故障的机子。但事隔两天后,对方便要求王女士将手机取回,说经过厂家检验根本不存在王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故而不能换机。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
【律师在线】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这是质量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促使经营者重视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按照此规定,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发生质量问题,便应当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对于大件产品,还要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在本案中,王女士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经过了两次上的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女士只要凭借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即可要求销售者负责为自己免费更换同种型号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最终。王女士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经过消协调解,经销商为王女士更换了一台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