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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损害索赔何所去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进行法律咨询,一位面部烧伤的居民向班车律师讲述了他的经历。2008年11月10日,社区居民李某在某百货商店购买了一个某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杯。2009年4月3日,李某正用该电热杯烧水时,电热杯突然爆炸,将李某的脸部、颈部等多出烧伤,经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5500元。在爆炸发生的第三天,李某的家人就到当地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当即派人查看了现场并将已经炸坏的电热杯送往省产品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经检验确认:该电热杯属于劣质产品,其质量缺陷与爆炸有直接关系。由于李某在购买电热器时没有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商店拒绝承担责任。李某只好找生产厂家。但发现该电器厂已经于2009年1月分立成甲电器厂和乙电器厂,两厂均以原厂已经撤销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要求将两家电器厂起诉到法院。


        【律师在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分立、合并现象比较普遍。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来的企业可能存在也可能消灭;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消灭。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企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行驶索赔权。本案中,李某由于产品缺陷人身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由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不能举出与销售者发生合同关系的证据,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但是生产者又发生了分立,李某只能要求甲乙两个厂家共同承担对其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人民法院调解,两厂同意给冯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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