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0日,普法班车开进康泽园小区,小区蒋女士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美发”的一番遭遇。蒋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某知名美容美发连锁店,经店长亲自“操刀”为其打造了一款烫发的造型,但就在洗发工为她上完烫发的药水后,蒋女士惊奇地发现药水盒上的截止使用日期竟为2006年5月26日。蒋女士马上找到店长询问此事,谁知店长一会儿说是药水盒用完了返厂,而里面装的是新药水,一会儿又说药水本身就是自己连锁店配的,最后店长索性说整个美发行业都是这样操作的,无论药水是否过期,只要效果保证就行。店长的解释让蒋女士非常气愤。后来蒋女士碍于朋友的面子,无奈的支付了440元的药水费用和68元的剪发费用。回到家后,蒋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公平,遂向班车律师咨询能否向理发店讨回公道。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美发店与蒋女士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美发店,有义务保证给顾客所使用的美发产品是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而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而该美发店在故意隐瞒药水已经过期的情况下,用过期产品为蒋女士进行烫发,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消费者。蒋女士可以拿好发票、烫发用的药水找美发店进行协商索赔,要求美发店支付880元,如协商不成,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