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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合同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是不是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合同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是否绝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合同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都出现了违约行为,但合同仍然履行完毕,此时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反违约时往往需要适用两个法律规则:一是双方违约的需互负违约责任;二是同意延期不等于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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