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的1月,普法班车开到一个小公园向老百姓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和现场免费法律咨询。一个20左右岁的小伙子拿着卡片前来咨询。了解了一下情况得知小伙子是山西人,叫黄大山,刚刚出来打工,找了一家专门卖清洗剂的公司做销售员,单位与自己签了1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后工资2500元。第一个月由于自己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说试用期得延长3个月。问公司这样规定违法吗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应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及时对黄大山考评,并决定是否录用。因为试用期经过即进入正式的合同履行期,双方均负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试用期过后,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不能作为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依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黄大山转正待遇。同时,由于公司在合法的试用期内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试用期内才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