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定作人在受领和验收工作成果时应注意的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交付与验收是完成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当事人应对交付加工物的地点、时间作出约定。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在履行义务方营业地履行。而交付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交付时间不仅影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利用,还影响定作物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交付期限,承揽人可在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定作物。承揽人通知后,定作人拒绝受领的,承揽人可以选择提存定作物或行使留置权。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加工物不符合要求,检验期内应当将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实践中,当事人对是否及时检验往往发生争议,而加工物的检验期限过长,也不利于保护承揽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检验期作出明确的约定。对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的次数、时间以及标准,由定作人对阶段性工作作出评价,定作人的确认,可以作为承揽人工作符合要求的依据。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对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及时接收,超过规定期限受领的,不仅定作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实际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