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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揽人可以擅自更换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3年1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果园社区,社区的姜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揽人可以擅自更换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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