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丰西社区的郑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我们结婚后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后来附近开发商品房,于是我们将老宅卖了,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我们想要回老宅,法律上是不是有规定,说这样的买卖是无效的?
婚内一方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本村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是一方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本村的村民,那么就应当参照《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处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那么夫妻相对方就不能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但相反如果第三人为知情、恶意的那么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针对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房屋无法追回的,法律对夫妻相对方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本村村民的范围相对较小,且乡里之间常居于此,相互之间较熟识。因此将房屋擅自出售给本村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不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