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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我是不是要负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社区的郭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我是不是要负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四种过错才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复杂的,过错也是多种多样、有轻有重。如果任何过错都要负赔偿责任,那就会使赔偿缺乏可操作性,也不符合经济原则。
   
  因一方重婚、变相纳妾、有第三者等原因而导致离婚的现象有增多的趋势,如果不让过错方单独或附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会使无过错方更加孤立无助。这是违背道义和法律精神的。为此,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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