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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恋爱、同居、订婚、结婚关系解除时,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社区的王阿姨咨询我所梁伟律师:她女儿同男朋友交往一年后开始同居生活,本来准备今年结婚的,结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两人分手,王阿姨想知道自己的女儿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梁伟律师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损失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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