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于199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生育一女孩邱某某。2001年9月4日,购买东风自卸车一辆,购车发票上记名被告之父,并以其父名义与公路局签订了协议,但由被告使用该车在公路局的工程施工中从事运输。
2008年9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伍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贰万元,2009年12月31日支付叁万元,邱某某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共同财产东风汽车一部,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
2010年1月16日,邱某某向被告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对被告在公路局的运费款21000元给予冻结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执行中,被告以其父名义在公路局打借款单领款,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该案执结。
另查明:2008年9月30日,争议卡车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账与往来账分别入账85816.08元与79203.08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68669.38元与34656.98元。
2009年4月1日,该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父的明细账上,合计103326.36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公路局财务凭证、购车发票等书证真实性不持异议。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6月生一女孩邱某某。2008年9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邱某某起诉被告追索抚育费,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债权数额巨大,要求分得债权8万元。
被告邱某答辩称:东风汽车属其父所有,在公路局的债权(运费)也属于其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某”,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隐藏,可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的请求过高,酌定6万元为宜。法院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在公路局隐藏的债权(运费款)103326.36元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6万元归原告王某所有(领取),若该款已部分或全部领取,则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