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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可知,因受到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婚姻之所以可以被撤销,是因为其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在理解可撤销婚姻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胁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以下几个要件:①须有胁迫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是有意为之。②须有胁迫的行为。所谓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加害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被加害的对象,不仅包括被胁迫人自身,也包括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③胁迫须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包括了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④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同意结婚没有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2)婚姻撤销的理由仅限于胁迫。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欺诈均可以作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然而,我国《婚姻法》仅将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理由,并没有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婚姻可以撤销,也没有规定受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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