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林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方式与形式吗?
【律师答疑】
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以什么方式证明“经常居住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所选择的证明标准并不统一。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会以以下几种证明方式予以证明: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以上六种证明方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立案过程中难以把握,我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前四种来证明“经常居住地”。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相关证据形式与方式的采用随意性较大,更多的裁量权,法官采用证据的标准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