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李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唯一的管辖法院吗?
【律师答疑】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1992]2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