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林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被告对经常居住地的举证不配合有影响吗?
【律师答疑】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内,需要起诉方提供被告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证明。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原告方举证相对容易一些,但如果双方是合同、债务等关系则原告的举证难度较大。被告方为逃避诉讼、拖延诉讼往往不会配合原告方提供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若无法提供被告方经常居住地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证明,法院亦不能受理此类案件。此时,原告方只能向被告方户籍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因实际上被告方住所已经不在其户籍地,这样一来又会给户籍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