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二社区,社区的马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受害者构成伤残的护理期间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若受害人构成伤残后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费具体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却找不到可以适用的依据。
根据1996年10月1日的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②大部分护理依赖;③部分护理依赖;而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护理级别可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但是,护理级别确定后,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司法解释对此却没有作进一步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中就伤残护理费具体计算标准的规定,只有在2003年4月16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体现:“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是参照该条规定对伤残护理费的赔偿数额作出判决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针对的受害人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对于遭受第三人侵害而不构成工伤的受害人来说,其伤残护理费适用该条例中的规定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对伤残者进行护理的人员可能是城镇居民,也可能是农村居民,若均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明显是不合理的。但该条规定的赔偿比例比较符合情理。
因为对伤残者后期的护理不像住院期间的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需要护理人员前往医院进行,其护理费的计算应该是护理人员误工期间全部的收入;而伤残护理一般由其亲属在家进行看护,护理的内容是伤残者生活中如(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不能自理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护理人员不会造成完全误工,故其护理费的计算只能按照其收入一定的比例计算。所以,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能准确计算伤残期间的护理费,司法解释应尽快对此作出补充解释,对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护理的,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标准作出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护理人员收入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