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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社区的高女士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一方面,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基本、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受到侵害的状态。毋庸置疑,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受到侵害状态的全部损失当然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通过治疗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保险关系,受害人是否利用医保支付医疗费用与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无关联。此外,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因此,受害人享有医保待遇乃是以受害人(和其所在单位)缴纳保险费为前提的,医保待遇是专属于职工个人的权利,不能因为受害人享受了医保便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在受害人享受医保待遇后,便将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中扣除,这无异于让国家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


      一般而言,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统筹支付、帐户支付、现金支付等。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的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医疗费,该费用由国家承担,在治疗中由医院直接予以扣除。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一般通过病、患者的医保卡直接扣除。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为病、患者通过现金缴纳医疗费。 


      关于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实务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统筹支付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支出,因此,除现金支付属于实际损失外,其他支付方式都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统筹支付是由国家承担的,因此,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病患者的实际损失,而个人帐户中的金额是由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与现金支付一样,应当认定为病患者的实际损失。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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