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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女士能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佟女士称,其从原单位江苏某化工厂退休后,于2000年2月1日入职红叶物业公司任传达员。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办理过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红叶物业公司从去年7月起停发了其工资。去年12月,佟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与公司间的争议非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请求。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北京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7441元。 茂苑物业公司称,佟女士原系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去年3月,佟女士因病离职,出于对其身体的照顾,公司还在其离职后按9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医疗补助。去年5月11日,公司向佟女士发出通知,表示双方已于3月6日解除劳务关系。请问佟女士能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佟女士与原单位江苏某化工厂已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应聘到红叶物业公司工作,虽办理了就业证,但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故佟女士主张与红叶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各项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双方的劳务关系在佟女士停止工作、红叶物业公司表示与其解除劳务关系时即已终止,现佟女士主张劳务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加班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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