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2006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高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高某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一旦员工到外地就业的话,现在不能异地转保。所以公司就不扣员工的,也没有建立社保关系。
2012年10月经过朋友指点长假过后一上班,高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请问用人单位不给缴社会保险怎么办?
【律师分析】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邱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