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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外单位借用 “四金”由谁缴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我是某服装公司的技术员。今年3月,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服装加工厂为公司加工制作一批服装。在商谈过程中,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因此对其承接这笔加工业务的能力心里没底。于是,公司便提出将我暂借给服装加工厂使用,增强服装加工厂的技术力量。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我的借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我的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我被借到服装加工厂工作后,为服装加工厂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问题,服装加工厂也按月向我支付了工资。半年后,借用协议期满,我回到了服装公司。


        我突然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等“四金”,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我补缴。当时,人事部经理这样解释道:“你被借出后,公司就不发你的工资了。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儿,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四金’。”我又找到了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根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请问职工被外单位借用 “四金”由谁缴?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当本单位的职工被外单位借用时,两个单位之间一般都签有借用协议(合同),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等应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合同)办事。服装公司在借出王小姐时,只与服装加工厂约定,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而没有约定由谁来承担王小姐的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相反,王小姐在借出期间,和原单位(即服装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应负有为职工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因此,服装公司在王小姐借出后,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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